查看原文
其他

冯超等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又一地方性文件出台:《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冯超 陆益凡 薛莲 知产前沿
2024-08-26

作者 | 冯超 陆益凡 薛莲

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目次

    
一、适用范围,包括适用范围及原则、申请主体及登记客体二、登记申请,包括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登记申请、登记主体权利义务(一)重视保存登记前数据信息,规定数据存证严格形式要求,保存期限可灵活设置(二)登记申请提交文件(三)登记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更严格的登记申请形式审查四、登记证书的使用,包括证书效力、证书有效期、变更备案、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五、监督管理,包括规范登记行为、强化部门协同六、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数据要素登记无疑是当下大数据时代数据流通交易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近年来已有多个省市在数据登记制度上展开摸索、开辟道路。2023年3月27日,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数据要素创新利用中的基本保障作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设置五章十五条,重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包括适用范围及原则、申请主体及登记客体

《办法》将登记对象限定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根据此项定义,依据该《办法》进行登记的对象既可能是数据也可能是数据产品,既包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集、加工形成的数据资源,也包含将数据资源通过实质性加工或创造性劳动而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产品,如数据集。目前该《办法》暂未提及对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衍生产品的登记。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登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登记服务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展开。

申请主体(申请人)为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二、登记申请,包括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登记申请、登记主体权利义务


(一)重视保存登记前数据信息,规定数据存证严格形式要求,保存期限可灵活设置

《办法》明确要求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提升数据的可信程度和可追溯水平。但该文件并未严格限定登记数据在区块链上的最短保存期限,在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存证时间上赋予了登记主体更大的灵活和自由度。


(二)登记申请提交文件

《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登记申请表应包含: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


(三)登记主体的权利义务

登记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保证信息真实性与合规性。登记主体应确保登记申请文件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的数据合法、内容合规、权属清晰。同时登记主体需从已存证或保全的证据数据中选取若干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


三、更严格的登记申请形式审查

《办法》规定了登记平台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的形式审查义务,相比此前其他省市有关形式审查的规定,该《办法》在此项内容上更为严格,对不予登记的具体情形、登记审核的全部流程甚至登记撤销撤回等内容均有涉及。

登记审查包括审查补正、审查公示、异议处理、发证及公告、撤回撤销等多项流程。除了对不符合《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不符合登记客体、未存证公证等情形明确不予登记外,《办法》还将数据存在权属争议、申请人存在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等情况也纳入形式审查范围内,提高了审查标准。

此外,经登记平台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办法》还设置了十个工作日的登记公示期。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公示期间,任何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相关利害方或行政、司法机关也可对不符合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    


四、登记证书的使用,包括证书效力、证书有效期、变更备案、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

登记证书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证明,其作用在于保障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数据权益的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办理续展手续。

为保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使用中的相对人利益,《办法》设置了相应的公开及变更登记制度,要求在数据来源、更新频次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时,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登记平台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


五、监督管理,包括规范登记行为、强化部门协同

基于部门工作职责,《办法》要求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数据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计入信用档案。

基于政府监管,《办法》提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网信、发展改革、经信、司法行政、商务、公安、检察院、法院、公共数据主管等部门以及人行、银保监等金融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基于地区特色,《办法》鼓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同时将金融行业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落实的前沿区域,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


六、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自2017年贵州省率先发布全国首个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办法即《贵州省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暂行办法》后,河南、广东、上海也相继出台了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登记地方性规范文件,以回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中提出的“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的要求。

伴随着这些经济先行地区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走在数据流通前沿如金融、交通、通信、医疗等领域的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立足数据活跃行业的优势,率先梳理企业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明晰数据权属,做好企业内部数据产权管理和档案建立,对重要文件进行存证,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做好准备,甚至尝试在上述地区开展数据登记,通过实际的登记确权制度保护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利益;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损失扩大。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在各省市纷纷落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的重视。保护主体间数据公平授权,有利于促进数据的市场流通和数据合理使用,进而推动数据健康发展,也与国家在健全数据权属制度上的目的和导向一致。
参考《数据二十条》的精神和内容,未来国家针对数据的保护不仅依托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国家发改委甚至提出构建创新型物权制度,纳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多重权利保护。产权登记时,登记机构应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目前也存在理论争议。建立新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以及通过数据登记开展实质性审查等更高标准的数据审查和监管,将成为未来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产权新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冯超专栏文章SPECIAL COLUMN



商业秘密保护中保密措施“合理”程度的探究

日本商标申请制度概要

员工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场景下的企业告知与同意获取

出海企业东南亚知识产权及合规探索系列文章二——泰国著作权制度简析

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则依据与申报指引

出海企业东南亚知识产权及合规探索系列Ⅰ——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简析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刍议

NLP,ChatGPT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合规





作者:冯超 陆益凡 薛莲

编辑:Sharon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

(www.entertainmentip.cn)

(www.pharmaip.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知产前沿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